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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内财产侵权的常见几种形式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08
【摘要】我国是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为主,约定夫妻财产制为辅的国家,80%以上的中国家庭对于财产都没有明确的约定,所以大多数婚后取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家庭地位的不同或者其他原因,夫妻对财产的支配往往并不平等,由此引发的婚内侵权也日益严重……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私自将财产赠与他人,同样是一种婚内财产侵权行为。

1)丈夫将财产赠与情人是否有效?

夫妻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大处理决定,应征得另一方的同意,除非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否则夫妻一方的擅自处分行为应属无效。现行《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也就是说,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财产,包括劳动所得、受赠、继承等,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对重要财产的处理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否则会因侵犯共有人的合法权益而招致行为的无效。


2)一方擅自赠送父母房产是否应为无效?

    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父母的案件在实践中屡见不鲜,从上海普陀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房屋赠与纠纷案也可窥见一斑[1]。

2000年3月小文与乔某结婚,夫妻二人居住在普陀区一处公有住房内。2002年在购买该公有房时,小文的父母与她签订了一份家庭成员购房协议,资助小文购房并确定小文为该处房产的产权人。2002年2月25日,小文顺利取得了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时间过去了5年,小文觉得,在购房过程中父母给了自己很大的资助,因而决定将父母也补充登记为该套房屋的产权人,这样一来,房屋的产权人就成了小文和其父母三人。而在购房、变更登记的过程中,作为丈夫的乔某根本就没有发言权,房产证上也始终都没有他的名字。2007年5月,小文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请,法院并没有支持离婚诉请。乔某认为,结婚七年房产证没有写自己的名字也就算了,但妻子不该把岳父母的名字加在房产证上,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小文变更其父母为房屋产权共有人的民事行为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文在婚后取得公有房屋的售后产权,虽产权登记为其一人,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作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无特别规定的,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小文未经乔某同意,而擅自以赠与方式处分其名下的房产,侵害了乔某作为房屋共有人的正当权益。赠与其父母房屋的行为当属无效。

4.分居期间的财产侵权

夫妻感情不和或者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被法院驳回的时候,夫妻双方往往会选择分居。此时,问题往往就会出现,6个月的分居时间为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提供了一个转移、隐匿、为泄愤故意毁坏财物的很好的机会。不仅不利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也使法院第二次作出的离婚的判决成为一张“白条”,不利于维护公平正义。

再者,有些女性本身居于弱势地位,尤其是长期在家操持家务,没有收入的一方,在分居期间的利益很难得到保护。虽说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却没有实际的控制权,大部分财产都掌握在对方手里,最糟糕的情况是一旦分居,连最起码的生活都很难得到保障。如若离婚后,尚能得到一定的经济帮助,但是在分居期间,弱势的一方从法律上来说是不能够要求对方的经济帮助的,那对他们来说是很不公平的。即便她们有劳动能力,但长期脱离社会使她们在短时间内根本无法自力更生,这些问题都需要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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