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反之,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主张经济补偿金。 但是,如果单位存在如下违法行为,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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