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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现状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7
【摘要】一、动产抵押数量逐年下降。从该局近三年抵押登记办理情况看,2005年办理抵押登记66件、抵押物价值10.64亿元、被担保主债权数额4.13亿元,2006年办理抵押登记58件、抵押物价值10.17亿元、被担保主债权数额4.06亿……

  当前动产抵押登记的现状、原因及对策分析

  一、动产抵押数量逐年下降。从该局近三年抵押登记办理情况看,2005年办理抵押登记66件、抵押物价值10.64亿元、被担保主债权数额4.13亿元,2006年办理抵押登记58件、抵押物价值10.17亿元、被担保主债权数额4.06亿元,2007年办理抵押登记28件、抵押物价值6.28亿元、被担保主债权数额2.27亿元,三年期间,办理件数、抵押物价值、被担保主债权数额分别降幅57.6%、41%、45%,呈逐年下降趋势。

  二、抵押登记申请主体范围仍局限《物权法》实施前的企业主体。根据《物权法》第181、189条规定,抵押登记申请主体从原先的企业扩大到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但自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实施以来,胶州局办理的件动产抵押登记全部为企业申请。

  三、抵押物的种类局限现有动产类。根据《物权法》第180条规定,抵押物的种类从原先的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扩大到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但自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实施以来,胶州局办理的件动产抵押登记全部为企业现有动产。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金融机构对动产抵押贷款业务持谨慎态度。一些金融机构处于资金安全考虑,加上个别外资企业负债逃逸,给金融机构造成巨大损失,目前绝大部分金融机构基本上停做动产抵押业务,而优先办理房产、土地等不动产抵押贷款业务。

  二、目前登记审查仍沿用过去标准,造成动产抵押登记仍然保持以往过高门槛。目前动产抵押登记部门仍然沿用过去工作程序和审查标准,对主合同、抵押合同、动产抵押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抵押物存放状况等情况进行审查。但根据国家总局新修订的《动产抵押登记办法》(总局第30号令)规定,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仅需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2)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而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当场在《动产抵押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无需审查。而且只要申请材料齐全,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必须予以登记,而不能做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三、部分市场主体对动产抵押缺乏足够了解,不能够充分利用现有或将有的动产进行抵押融资。大多数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根本不知道浮动抵押的含义,更谈不上能够运用浮动抵押进行融资,使《物权法》拓展的融资渠道因为人们法律认知程度低而得不到实现。

  建议和对策:

  一、加强动产抵押有关法律知识宣传普及。尤其加大对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宣传教育,使其了解《物权法》有关动产抵押的法律规定,熟悉浮动抵押的运作程序,学会自觉利用抵押担保形式融资,解决其生产经营中资金短缺的问题,促进个体经济的更大发展,促使农民致富、农业发展、农村繁荣。

  二、树立正确的动产抵押登记理念。明确动产抵押登记机关的形式审查标准,按照国家总局新修订的《动产抵押登记办法》(总局第30号令)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突出动产抵押登记仅具有对外公示力的作用,消除抵押登记是设权登记的误解。

  三、建立动产抵押登记资料公开查询系统。虽然《物权法》没有禁止重复抵押,也没有禁止重复登记,但在实践中,抵押权人是不愿意接受已抵押的动产作为自己债务的担保的,尤其是银行借款的担保。可以推测,查询抵押登记情况将是有关债权人的一项实际需求,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应当树立执法为民思想,全面整理和完善抵押登记信息,利用网络技术建立方便快捷的查询系统,为当事人提供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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