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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的法律效力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颁布之前,据不完全统计,在我国的经济合同中,无效经济合同约占经济合同总量的10%-15%,大量的无效合同致使每年约有3000亿—4000亿元的合同金额得不到履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颁布之前,据不完全统计,在我国的经济合同中,无效经济合同约占经济合同总量的10%-15%,大量的无效合同致使每年约有3000亿—4000亿元的合同金额得不到履行。

  这种现象引起的不良社会后果是:第一,发生不必要的财产损失;第二,商事主体对合同产生不信任感,不能自觉履行合同;第三,有利于违约当事人,给违约当事人提供可靠

  的避风港,合同一旦认定无效,还可获得返还,这必然侵害守约方的利益;第四,从效率的标准看,过多地宣告合同无效,在经济上是低效率的。

  无效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是指不发生该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而不是不发生任何其他意义上的效果。我国合同法第58条、59条对无效合同的法律效果作了相应的规定,但是该规定尚存在不尽如人意之处,有待进一步解释与完善。

  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

  无效合同与合同无效并非同一含义。无效合同是合同的种类之一,而合同无效则为合同的法律效果。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虽然以“合同无效”进行表述,但其实际上就是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无效合同是绝对无效、当然无效、自始无效,而合同无效并非都为自始无效,一般认为继续性合同的解除不发生溯及无效的法律效果。虽然无效合同其无效为当然无效,但是合同是否有无效原因,当事人间有争执时,主张合同无效的当事人,不妨提起无效确认之诉,请求法院予以确认。

  无效合同的对内法律效果

  无效合同经主张无效或诉请法院确认无效之后,依我国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条规定可以认为是无效合同的对内的法律效果。

  无效合同的对外法律效果

  虽然我国合同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第三人,但是该规定并不能认为是关于无效合同对第三人的法律效果,而只能认为是无效合同中当事人之间恢复原状的排除适用,因为当事人基于无效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原本就应属于第三人。依传统见解,合同的无效可否对抗第三人,取决于该合同属于绝对无效还是相对无效。绝对无效,任何人均得主张,并得对任何人主张之;相对无效则不得依其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是,新近的观点对此提出批判,认为传统理论将可否对抗善意第三人作为区分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的标准,似有颠倒因果关系的嫌疑。至于无效为绝对无效或相对无效,应为其法律性质的问题,而绝对无效或相对无效的法律行为,究竟是否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乃属无效的法律效果问题。新近的观点与法规范所保护的目的紧密结合,将是否对抗善意第三人的问题从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中剥离出来,从而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相衔接,实为一有力学说。依新近的观点,无效合同虽然属于绝对无效,但仍然存在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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