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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无效合同的类别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7
【摘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合同在经济往来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说是经济贸易的桥梁和纽带,是商品流通过程中最主要的法律形式。同时合同也是解决经济纠纷的最有力的证据。一则有效的合同可以促进经济贸易的发展……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合同在经济往来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说是经济贸易的桥梁和纽带,是商品流通过程中最主要的法律形式。同时合同也是解决经济纠纷的最有力的证据。一则有效的合同可以促进经济贸易的发展,有效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以规范市场主体及其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合同无效是相对于有效而言的,是最典型的违反生效要件的合同。在对外实行改革开放、对内进行经济体制改革,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的今天,因无效合同引起的合同纠纷,在经济纠纷中占有一定的比例。我国的《合同法》对无效合同的阐述不够详尽,本文就无效合同提出一些看法,并讨论无效合同的种类。

  一、合同无效的概念

  合同无效是指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该概念中的自始无效指的是无效合同从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确定的无效是指合同的无效是确定的、无疑的;所谓当然无效是指合同无须任何人主张,即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任何有利害关系的主体均可主张,经法院确认其无效。

  二、对无效合同性质的认识

  1、合同无效具有违法性

  (1)、必须是违反了现行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

  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才能直接导致合同的无效。

  (2)、必须是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3)、必须是违反了强行性规定重的效力性规定。

  2、合同无效具有相对性

  在实际经济往来和司法实践中,某些特殊的合同尽管具有违法性,但是只涉及到特定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特定利益,如果允许任何主体主张合同无效不一定妥当。因此,应当区分合同无效的绝对性和相对性。

  合同得无效不等于合同得不成立。合同无效,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能产生有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对于无效合同,双方当事人既不能享受合同约定的权利,也不负担约定的义务。

  三、无效合同的判定

  1.只有必须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才能直接导致合同的效.违反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无效.

  2.只有违反强制性规定才能直接导致合同的无效.

  3.关于动机违法对合同的影响

  四、无效合同的类别

  关于无效合同的范围,《在民法通则 》《合同法》及合中都有相关的规定 。根据 《民法通则》 5 条的规定 , 无效合为三大类,第5应将即主体不合格 、意思表示不真实及内容违反法律 、社会公共利益 。但根据《合同法》5条 、 5合第2第4条来看 ,意思表示不真实并不能导致必然无效,而且这种分类也很不科学。根据《民事通 则》《同法 》及合司第52条规定来看 ,无效合 同违法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主要有下列几项: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国家利益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一方的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那必然是无效的合同。如果没有损害国家利益而只是损害了合同相对人的利益 ,则根据《合同法 》5条的规定只能是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恶意串通的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合同,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损害。由此可见,行为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不法性,据此可以将其作为违法合同对待。

  这种合同的特点主要包括:

  (1),当事人出于恶意。恶意是相对于善意而言的,即明知或应知某种行为将造成对国家、集体或第三者的损害,而故意为之。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不知或不应知道其行为的损害后果,不构成恶意。当事人出于恶意,表明其主观上具有违法的意图。

  (2),当事人之间互相串通。互相串通,首先是指当事人都具有共同的目的,即都希望通过实施某种行为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的利益。共同的目的可以表现为当事人事先达成一致的协议,也可以是一方作出意思表示,而对方或其他当事人明知实施该行为所达到的目的非法,而用默示的方式表示接受。其次,当事人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实施了该非法行为。在恶意串通行为中当事人所表达的意思是真实的,但这种意思表示是非法的,因此是无效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和目的上是非法的,这种行为又称为隐匿行为。在实施这种行为中,当事人故意表示出来的形式或故意实施的行为并不是其要达到的目的,也不是其真实意思,而只是希望通过这种形式和行为掩盖和达到其非法目的。比如,通过合法的买卖行为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以合作的形式变相移转、划拨土地使用权等等。这种行为就其外表来看是合法的,但是外表行为只是达到非法目的的手段。由于被掩盖的目的是非法的,且将造成对国家、集体或第三者的损害,因此这种行为是无效的。

  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与规避法律的行为并不完全等同。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是以一种行为掩盖另一种当事人所希望实施的行为;而规避法律行为只是通过实施某种规避行为,达到违法的目的,而并没有实施掩盖的行为。

  应当指出,如果当事人所掩盖的目的并不是违法的,而是合法的(如公民之间通过租赁私人房屋的办法掩盖借用的目的),则应按照行为人的真实意图处理,使被掩盖的行为生效。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体现了全体社会成员的最高利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这是各国立法普遍确认的原则。我国民法虽未采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概念,但确立了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4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因此凡订立合同危害国家公共安全和秩序(如走私军火、买卖枪支和毒品等),损害公共道德、危害公共健康和环境(如购买“洋垃圾”等)以及其他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无效,法律和仲裁机构都应主动宣告合同无效。。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这种合同属于最典型的无效合同。此处所说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的法律,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订的法规,违反这些全国性的法律和法规的行为是当然无效的。无效合同都具有违法性,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行为,在违法性方面较之于其他无效合同更为明显。当事人在订立此类合同时,主观上大都具有违法的故意(当然,即使当事人主观上出于过失而违反了法律,即在订约时根本不知道所订立的合同条款是法律所禁止的,亦应确认合同无效)。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合同法仅规定违反全国性的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行政法规强行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而并没有提及违反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性规章的合同是否无效的问题。这并不是说,违反这些规定的合同都是有效的,而只是意味着违反这些规定的合同并非当然无效的合同,是否应当宣告这些合同无效应当考虑各种因素,例如,所违反的规定是否符合全国性的法律和法规、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的基本精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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