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的乘务员,在收了车钱后却不给车票或给废票,公交公司根据规定解除了与该名职工的劳动合同,职工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杨浦区法院一审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叶某是宝山巴士公交公司的老职工了,他于1982年进入公司工作,并于1993年和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担任公交537路乘务员。今年2月 2日叶某因出售废票遭乘客投诉,事发后,他向公司作了书面检讨,并保证今后一定不再发生类似现象。但3月29日,一名乘客至537路终点站反映叶某收钱但未给票,叶某书面表示仅将92元找零给了乘客,但忘了给票,直到终点站该乘客索要时,才给了票。4月20日公交公司发布通告,明确:因叶某发生当班时出售废票和收钱不给票的行为,给予叶某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叶某于收到《通告》和退工证明单后,向杨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该会未支持叶某请求。叶某不服,向杨浦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双方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已规定职工有挪用公款,侵吞公司票款,执勤中出售废票,收钱不给票等行为时,企业可直接给予除名、辞退或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叶某的两份书面材料中均认可了出售废票及收钱不给票的事实。叶某的行为已违反了企业的规章制度。公司因此对叶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据此判决对叶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