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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瑕疵及补救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7
【摘要】几经修改,几经易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同日第六十五号主席令公布,受到各界的好评。《劳动合同法》基本上做到了权利义务责任环环相扣,改变了以往政治……

  几经修改,几经易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同日第六十五号主席令公布,受到各界的好评。《劳动合同法》基本上做到了权利义务责任环环相扣,改变了以往政治口号式的劳动法立法模式。《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无疑是立法者智慧的结晶,在我国劳动法立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作为劳动法律师,笔者为劳动合同法的顺利出台鼓舞,新法的实施必将结束地方劳动合同立法冲突割据的混乱局面,也将改变劳动用工领域有法不依的严重违法现象。

  在多次为企业讲授劳动合同法的过程中,笔者也发现新劳动合同法存在一些问题。人无完人、立法者也是人,新的立法存在些问题是完全可以理解的。需要强调的是这些问题的存在丝毫不会影响劳动合同法的价值和意义。本文拟对《劳动合同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补救措施,希望在今后制定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时,有助于解决这些问题,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

  一、劳动合同法立法目的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该条明确了劳动合同法立法目的有四个,即(1)完善劳动合同制度,(2)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3)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4)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笔者对前面三个立法目的表述基本认同,但对于第四个立法目的表述持有不同看法,立法者在制定《劳动合同法》时,直接移植“和谐”一词,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作为立法目的,值得商榷。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是以胡锦涛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的社会目标,也是中国传统优秀文化的继承,具有划时代性的意义,意味着执政党的工作中心的转移。重大政治政策必将影响立法工作。如何将政治术语转化为法律术语则是当代法学家和立法者的使命。由于“和谐”一词不是严格的法律术语,内涵非常宽泛,难以起到指导执法和司法的作用,而且容易产生政治口号泛化之嫌,因此劳动合同法直接移植“和谐”一词不妥。

  其实,在起草劳动合同法的过程中,针对有人提出“劳动合同法不能只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而不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应该将保护劳动合同双方的合法利益写进劳动合同法”,立法者对此作出如下解释:只写“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不写“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并不是不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而是表明劳动合同法侧重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从而平衡劳动关系。根据立法者的解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不是无限的,而是服从于平衡劳动关系的需要。平衡劳动关系这一立法目的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设定了上限,也体现了劳资双方共同的利益。

  但为什么不直接将“平衡劳动关系”写入劳动合同法呢?“平衡”一词是法律术语,与“和谐”相比,“平衡”侧重于权利义务责任的配置,更容易理解和把握;“和谐”侧重于法律关系主体的内心感受。举个例子,李某是一个知道感恩的人,但由于没有什么技能,失业较长时间后还没有找到工作,家里人都为他操心,他自己也很焦虑。一天,私营企业的张老板决定雇佣他,但张老板事先告诉他,企业偶尔会加班,单位不另外支付加班工资。李某非常感激张老板给他这个工作机会,工作非常卖力,丝毫也不计较加班工资,张老板对李某也非常满意,应该说这时劳动关系是非常和谐的。但是从权利和义务“平衡”的角度来看,单位不支付加班工资,违背了权利义务“平衡”,这种劳动关系是不平衡的。如果单位愿意依法支付该员工的加班工资,则该劳动关系可能会变得更和谐,因为该员工可能会更满足。让我们看另外一个例子,谢某是一位有一定技能的员工,对薪资待遇的要求很高,由于原单位裁员,刚离开原公司。谢某虽然工作机会很多,但两个月过去,面试了七、八家单位,没有一家单位能满足他的工资要求。因此,谢某只好委屈自己进入了一家公司,尽管工资待遇与其期望值相差很大。很明显,在这里,我们不难发现谢某和单位的劳动关系存在潜在的不和谐的因素。可见,和谐的劳动关系侧重于劳资双方的满意度。平衡的劳动关系侧重于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平衡。平衡的劳动关系不一定是和谐的,和谐的劳动关系也不一定是劳动权利义务平衡的。当然,从长远来看,平衡的劳动关系有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

  法律可以通过强制的力量矫正不平衡的劳动关系, 在这方面,法律有强大的用武之地;但是在矫正不和谐的劳动关系,在构建和发展和谐的劳动关系方面, 法律的作用且是有限的。因而劳动合同法的目的应该是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平衡劳动关系。

  建议在制定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时或司法解释时,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目”的,进一步具体化为“平衡劳动关系”,以引导执法和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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