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刘先生接到法院传票,得知自己因未归还近百万元借款而被告上法庭后,不禁大呼冤枉,坚称借条是为某公司借款后未还本金和其他费用的确认,并非个人借款。日前,该案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终于尘埃落定。法院认为,凭现有证据,百万元借款不真实。法院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的基本事实很简单,原告向法庭提供了一份由刘先生出具的金额近百万的借条。然而,围绕着这张借条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原告坚持该借款与刘先生所称公司借款并非同一笔借款,而被告刘先生为证实自己的说法,更是从借条的成因、借款主体、借款数额形成、担保人等方面向法院作出了合理解释。法院为查明近百万元借款是否真实存在,将该借条与原告出借的其它款项相比,发现存在较多疑点,而原告对此也没有合理解释。相比而言刘先生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和可信度明显高于原告提供的借条。综合考虑后,法院认定,原告虽提交了具备证据形式要件的借条,但借款的真实性足以使人产生合理怀疑,而刘先生提供的间接证据却形成了证据锁链,足以印证他的说法。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