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离婚后,母亲赵倩与媳妇章玲的关系倾时疏远。赵倩拿出儿子当年出具的借条,将儿子媳妇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当初购房时的借款14万元。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儿子顾铭和原媳妇章玲各归还借款7万元的一审判决。
●购新房向母借款
早在2005年10月,顾铭为购置婚房,向赵倩商借14万元首付款。赵女士通过工商银行存折,取款后交给了顾铭。为此,顾铭出具了借条载明:“因购买202室一室一厅房,急需首付款,儿子顾铭向妈妈赵倩借养老金140000元(壹拾肆万元)。”在该借条借款人处,有章玲的签名。今年4月,顾铭和章玲经法院调解离婚。赵倩与章玲的亲情倾时荡然无存。于是,赵倩将章玲、顾铭告上法庭,要求两人各偿还借款7万元。赵倩称,在儿子结婚后,因章玲要在产证上加名字,所以章玲就在借条上签了字承诺共同还款,因此,该笔债务应为顾铭和章玲的共同债务。
●两被告陈述相左
但章玲一口否认在借条上签过字。称在离婚分割财产时,顾铭一直说首付是自己支付的,也没有陈述存在该共同债务。2007年时,因需要用自己的公积金还贷,所以才在产证上加了自己的名字。但从未在借条上签字。这期间,自己确实写过空白的签字,主要是让顾铭代替去办理公积金还贷事宜。现在赵倩提供的借条有可能是利用这样的空白签字形成的。所以借款是不存在的。但章玲也带了一句:“即使存在,也是顾铭的个人债务。而顾铭却辩称:“借款是事实,同意还款7万元”。
●审理后确认签名
法院认为,顾铭向赵倩借款14万元的事实由工商银行存款交易明细、顾铭出具的借条及顾铭于庭审中的自认所证实,予以确认。该笔借款虽形成于顾铭和章玲婚姻关系存续之前,但章玲之后在借款人处签字,可以认为章玲同意一起归还该笔借款。章玲现主张该借条系在有其签名的空白纸张上后补形成的,但未提供相关证据,难以采信。章玲与顾铭的离婚协议上,虽载明首付款由顾铭支付且未提及共同借款一事,但不能由此否认借款事实的存在。因此,赵倩主张顾铭和章玲各承担7万元,于法无悖,予以确认。(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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