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发现借条对利息约定不明确,便擅自将借条作了修改。近日,泰来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令张某归还李某借款3000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超过此计算方法部分不予支持。
张某与李某是邻居。2008年9月,张某向李某借了3000元,约定一年后归还。张某给李某出具了一张借条,并在借条上注明“到期不还按总额的4%计息”。
借款期限届满后,张某未能如期归还,李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前,李某发现借据上约定的利息未明确是月息还是年息,就自作聪明在借条上加上了“月息”二字。
法院认为,李某自行添加的字样已使借条的内容发生改变,故只能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短期贷款利率即月利6厘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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