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对目前损害劳动者权益的问题有深入了解,本刊记者在北京的东城区法院和海淀区法院进行了深入采访。结果发现,试用期、劳务派遣、恶意克扣工资和竞业限制方面存在大量问题。 本文背景:2006年3月20日,北京,人民大会堂。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决定,从即日起公布《劳动合同法(草案)》,并广泛征求意见。 此前的2005年12月24日,《劳动合同法(草案)》被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劳动法》自1994年7月颁布,至今已12年。一路走来,它为调整劳动关系立过“汗马功劳”。但是,人们对这部法律的批评之声也不绝于耳。12年间,职工和单位之间的关系大量演化为合同关系。与此同时,劳动争议案件呈大幅上升趋势。 人们渐渐发现,这部曾被中国人寄予太多期望的人权保障制度,已经明显跟不上时代步伐。在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专家黎建飞教授眼里:“我国现行《劳动法》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存在漏洞。” 在上述背景下,立法机关启动了《劳动合同法》立法计划。 令人欣喜的是,《劳动合同法(草案)》赋予了劳动者更多的权利。 这也从另一方面反映出,用人单位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种种行为广泛存在。 试用期:条款被滥用 2006年3月,北京市海淀区某网络有限公司员工李辉的脸上再也不见从前的灿烂笑容。按照公司管理考核决定,他被解除了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理由是“他在试用期间未取得任何工作业绩,已构成严重失职”。 2005年12月起,李辉在网络公司工作,担任该公司市场营销部中区经理。12月的第一天,李辉与网络公司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合同书上约定李辉每月工资标准为13000元,未约定试用期。 合同书签订之后未加盖公章,网络公司副总裁兼市场总监张利在合同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项下签字。签合同的时候,李辉并没有注意这一点,他更没有想到这会成为以后的麻烦。 2006年2月30日,网络公司通知李辉终止其试用期,试用期为两个月。李辉纳闷,合同上并没有约定试用期,怎么突然冒出一个试用期呢? 李辉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由于当初签订的合同没有加盖公章,而李辉又无法证明市场总监张利为法定代表人,最后法院认定该合同无效。好在网络公司也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存在试用期,李辉因与该网络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最后获得了工资和相应补偿。 在北京,李辉并不是惟一因试用期被滥用而与单位起争议的人。在北京朝阳区工作的孙岩,最近也遇到了类似的烦恼。 孙岩经人介绍自2005年8月20日起在朝阳区某公司工作,担任项目推广部经理一职。孙岩感觉职位和待遇都不错,本想与该公司签订一年协议,但是公司负责人说必须先经试用再决定是否签劳动合同。于是,孙岩与该公司签订了试用协议,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每月工资标准为6000元。 孙岩凭借自己广阔的人脉很快就为公司创造了很多业绩。但出乎孙岩意料的是,2005年10月26日,该公司口头通知与孙岩解除劳动关系。孙岩利用自己的资源为单位服务,最后却落得这样的下场,她不服,于是向法院起诉。 法院最终认定试用期协议无效,因该协议违反了北京市劳动合同方面的相关规定——试用期条款应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不能单独签订试用期协议。 孙岩没有料到用人单位会与法律背道而驰:“如果用人单位都不能按照法律的规定来签劳动协议,我们劳动者就太费力了。” 试用期条款被滥用不只发生在北京。记者注意到,全国各地法院每年都有大量因试用期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北京市海淀法院王锰法官告诉记者:“这次《劳动合同法(草案)》对试用期规定更加细化,而且规定合同自然终止,也应支付经济补偿,这将对劳动者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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