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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贷款协议订立的基本程序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7
【摘要】订立国际贷款协议的第一个程序是授权。这里的“授权或决定”,是指借款人的借款授权或决定。国际贷款协议中的借款人主要是公司、企业等商业组织和国家的中央或地方政府。在公司、企业等商业组织的章程中……

 (一) 借款授权或决定

  订立国际贷款协议的第一个程序是授权。这里的“授权或决定”,是指借款人的借款授权或决定。国际贷款协议中的借款人主要是公司、企业等商业组织和国家的中央或地方政府。在公司、企业等商业组织的章程中,通常规定对外借款必须经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授权或决定。一些国家的公司法等法律上,亦有类似规定。因此,公司、企业等商业组织在对外借款时,必须履行这一授权或决定程序。国家的政府在对外借款时,亦须履行授权或决定程序。特别是,地方政府对外借款,通常须取得中央政府的授权或决定的支持。中央政府对外借款,亦须有明确的决定程序。

  之所以在国际借款协议订立过程中必须经过授权或决定程序,是因为贷款人要考虑借款人借款人借款行为的合法性与合规性,以降低其贷款行为的风险。

  应当注意的是,授权或决定程序需要用诸如“股东大会决议”等形式的正式书面文件来证明。这种证明授权或决定的文件必须经有权签署人适当、合法地签署,方为有效。

  (二)贷款协议的签署

  国际贷款协议一般均为书面协议,须经过双方有签约能力的人正式签署才能生效。国际贷款协议的签署人一般必须持有能证明签约人身分及合法签约资格的书面授权文件,该书面文件必须按法定程序作成。一般地,借款人为公司的贷款协议可以由借款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其它经过适当授权的公司高级雇员代表借款人签字。借款人为政府的贷款协议则可由财政部长或有关用款部门的部长签字,也可由本国政府授权其他政府官员代表本国政府签字。

  国际贷款协议的签署地点通常为贷款人所属国。这是贷款人为了保护贷款的安全的主张所致。

  国际贷款协议的签署时间则由双方当事人商定。但是,对于有担保的国际贷款协议而言,担保文件一般应当早于或同时于国际贷款协议签署,而不应当迟于国际贷款协议签署。

  (三)生效

  通常,国际贷款协议签字后并不立即生效,而是要等到贷款协议中规定的能使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成就时才开始生效。国际贷款协议中的先决条件,是指作为贷款协议的生效前提的先决条件。先决条件可分以下两类;

  1. 贷款协议项下全部义务的综合先决条件

  此类先决条件是国际贷款协议生效的一般性先决条件,其适用范围包括国际贷款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此类先决条件主要包括:

  (1)借款人的章程和有效营业执照;

  (2)借款人的最高权力机构授权借款或决定借款的文件;

  (3)借款人所属国政府部门对借款的批准文件(如外汇管理局的批准证书等);

  (4)借款人的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在有担保安排的情况下,对贷款的偿还设定担保的的担保书、银行保函以及备用信用证等具有担保安排性质的法律文件。

  2.每笔贷款的具体先决条件

  由于国际贷款协议通常规定贷款人分期分批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所以,在国际贷款协议中,一般还要规定仅适用于每笔贷款的先决条件。在国际贷款协议规定每笔贷款先决条件的情况下,只有既满足了综合先决条件,又满足了具体先决条件,借款人方得按期按批提取相应的贷款。此类先决条件主要包括:

  (1)借款人在签约时对事实所作的陈述和保证一直到提款之日未发生实质性的不利变化;

  (2)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未发生一直到提款之日未发生实质性的不利变化;

  (3)借款人无任何违约或可能违约的事件发生;

  (4)借款人无重大违法受查处的事件发生;

  借款人无任何其他严重减弱其履约能力的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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