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的订立,一般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1. 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签订经济合同的建议。作为一项有效的要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要约人必须清楚地表明愿意按照要约内容订立合同; (2)要约原则上必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提出; (3)要约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肯定; (4)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才生效。 当事人发生要约后,并不是永远对其具有约束力,在以下情况下,要约不再具有效力; (1)有承诺限期的要约,期限界满; (2)没有承诺期限的要约,如果是口头形式的,对方没有当面立即承诺,要约失约;如果是书面形式的,超过一定的合理期限,要约也失去效力; (3)对方不同意要约内容,即使承诺期限未满,要约也不起任何作用。 要约的方式有书面和口头两种方式。书面方式通过寄发书信、电报、订货单等方式提出;口头方式可由一方向另一方当面口头提出,也可以通过电话提出。 2. 承诺。是被要约人对要约人提出的订立经济合同的建议表示完全同意的答复。承诺应符合以下条件: (1)承诺是被要约人对要约同意的意思表示,非被要约人所做的答复不是承诺; (2)承诺必须是不附带任何条件,完全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如果被要约人对要约的主要内容不是全部接受,而是有条件的同意要约的条款,则其意思表示不是承诺,而是一个新的要约; (3)承诺必须是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做出。如果承诺超过了要约规定的期限,这种承诺对要约人就没有约束力。 承诺一经成立,就发生法律效力,其效力在于要约人收到承诺时,合同即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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