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预受”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初步意思表示,在要约期满前不构成承诺。 (三)“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一致行动人”的含义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 “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一致行动人”的含义相同。 第六十三条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要约收购豁免申请文件的格式与内容,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来源:证监会网站)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第16号、第17号、第18号、第19号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