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来自《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在投资者看来,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本质上没有区别,都是债券嵌入了看涨期权、修正转股期权、赎回期权、回售期权后形成的复杂衍生产品。但是从整个股票市场来说就大不一样了,发行可转债是上市公司的行为,不管是溢价还是折价,反正肉烂在锅里,可转债溢价发行,损失的是投资者,而受益的是上市公司,通过可转债的发行,可以有效降低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减少上市公司的财务费用,因此可以增加上市公司的赢利能力,提升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而可交换公司债却是由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发行的,发行溢价的损失要广大中小投资者承担,而得益的却是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上市公司一点好处也得不到。通过发行可交换公司债,上市公司大股东与中小投资者由于所处的地位不同,又开辟了一条大股东掠夺中小投资者的新途径。在股票市场上投机较浓的气氛下(如权证可转债的大幅溢价),可交换公司债对于新兴资本市场有百害而无一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