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大陆设立办事处,用处并非很小,也不是只能单纯搜集资料、做市场调查而已。若能好好利用,并妥善规划,办事处也可以是企业进可攻退可守的一个良好工具。首先他不用注入资金,对许多起初不想投入太多资金的厂商而言,会是很好的选择; 其次,他具有开拓市场的功能,对以业务导向的公司而言,会是前进中国不错的工具。办事处可以替海外公司联系当地业务、开发客户、提供产品服务、推广产品、技术支持与商品展示、替未来市场拓展铺路...等,若能有效规划,甚至于税赋负担也可也相当规划的空间。 一. 办事处概况 外国企业办事处,在法律上又称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外国企业经营范围内之业务联络和接洽的机构。从理论上讲,外国企业办事处在未得到相关审批机构特别批准前,不得在华从事办事处总部经营范围之内的经营活动,更不得超逾办事处总部所从事的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活动,如果目前暂时不急于在大陆设厂 ,而希望先到大陆做市场调查、宣传产品或提供大陆客户售后服务 ,那么办事处就是最富弹性且设立成本最低的选择。 二. 办事处设立条件 在申请设立机构之过程中,中国政府审批机关对外国企业办事处设立之审核是比较严格的。主要从设立主体资格、设立地点、首席代表或代表之任职资格及资信状况等几个方面上加以审查和限制。从设立办事处的主体资格而言,凡外国的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承包商、咨询公司、广告公司、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和其它经济贸易组织,均可在中国大陆设立办事处,但是外国政府机构和国际组织在华设立办事机构则适用于政府间的相关协议,外籍人员也不得以个人名义在华设立办事机构。 从设立办事处的资格条件上讲,设立办事处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外国企业应依法成立1-2年以上,台湾企业在大陆设立办事处依法应成立5年以上 (2) 除台湾企业在华设立办事处应由中央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审批,其余的,均由省级外经贸委负责审批。同时,报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备案。 设立办事处时外国企业需具备与中国企业往来证明,例如: 贸易合约。 三. 境外申请主体经营范围对设立影响 1. 限制性行业: 需有相关主管机关审批; 外经贸不审批,例如出版、印刷、报刊、音像制作企业需征得新闻出版署审批。 2. 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从1992年12月30日开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是经贸委(厅)审批。
3. 金融业、保险业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4. 海运、海运代理商由交通部审批。 5. 航空运输业由中国民航总局审批。 6. 其它行业; 按业务性质报请政府主管部 、委、局批准,外商申请在广东、福建两省建立代表处,除银行和航运运输业外 ,省政府有审批权,另外珠海、深圳、厦门经济特区范围内有自行审批权。 四. 代表处经营范围之规定 1. 代表总公司在中国进行业务联络,调查市场行情,产品展示代表总公司签约及验收货物技术指导等,不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 国家政府兼有协议的可例外。 五. 设立办事处首席代表资格规定 并不是所有的人员都可以担任首席代表和代表。根据1995年2月13日中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代表须具备下列资格 1. 持合法普通护照的外国公民(不含外国在中国的留学生)。 2. 在境外已经获得外国长期居住资格的中国公民。 3. 持有效证件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 4. 外国企业聘请中国公民(不含第2项所指中国公民)任其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或代表,必须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的其它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办理申报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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