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抽逃出资的责任范围 股东对公司或公司股东依据公司章程或公司设立协议来承担责任,因此,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或公司股东承担责任的性质是一种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摘注:1、《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第二款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2、(股东对公司的违约责任)公司章程是全体股东之间的协议,章程中关于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及出资额的约定,是股东基于其股东地位,对公司所承诺的为一定给付,是股东必须履行的义务。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对股东享有出资请求权。3、(股东对公司的侵权责任)股东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是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的法定义务(见《公司法》第二十八、三十六条),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构成了对公司财产的占有和侵犯,属于对公司的侵权,公司可要求股东填补出资、返还财产。] 公司的债权人与公司的股东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也不是合同的相对方,但是,股东抽逃出资间接侵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所承担的是侵权责任。股东抽逃出资导致注入公司的资金达不到注册资金最低限的,可以依当事人的主张来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由股东承担无限责任。如果股东抽逃出资后注入公司的资金达到了注册资金最低限的,股东在抽逃范围内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