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2004年以来,国内A公司与美国大型家电集团B一直保持良好的贸易往来(OEM)。2006年,A公司开始在北美市场扩张自主品牌贸易,且势头良好,对B集团的北美地区业务产生了一定冲击。2006年11月,B集团北美子公司以A公司交付之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在贸易合同履行中存在迟出运等为由,向A公司主张共计约200万美元的索赔,并将索赔金额直接从应支付给A公司的货款中扣除。A公司与B公司经过多次会谈,未能达成一致,遂寻求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的帮助。 二、案件处理 中国信保接受A公司的委托后,开始协助A公司与B公司就货款支付和反索赔事宜与买方进行沟通。经审核双方签署的贸易合同,我们发现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如下几点:1、货物迟延出运情况下,买方可主张货款金额5‰/天的违约金;2、对于包括质量问题在内的全部索赔事由,买方可随时发出索偿主张,如出口商在30日内不满足买方的索偿请求,买方即可直接扣减对出口商的应付货款,并有权要求出口商支付相当于未决损害赔偿金20%的额外赔偿。B公司正是依据上述约定,向A公司提起反索赔和抵扣货款的要求。 经过中国信保的多轮协调和沟通,B公司最终将反索赔金额降至50万美元,并通过退货返修等形式解决质量纠纷的反索赔,同时一次性支付剩余货款。虽然本案得到了较好的解决,但由于上述合同条款引发的问题值得中国出口企业深思。 三、分析评述 国际贸易发展到今天,对于中国的出口商来说,面临的仍然是一个买方市场,尤其是中国部分出口企业在从OEM阶段走向更高阶段的自主品牌建设时,往往受到国外买方的各种恶意打压。而中国出口企业普遍不重视贸易合同,尤其是贸易合同中的义务条款(责任条款),因此国外买方以质量问题、多种反索赔主张进行巨额扣款的情况就频频发生。面对这种情况,国内出口企业亟需转变观念,高度重视贸易合同的签署。在贸易合同的签署过程中,除了为自己争取更多的权利之外,还应当注意出口商作为卖方的义务和责任的限定,以防被买方无限制地追究过多的责任。在这里,就经常容易成为反索赔理由的质量问题,与大家分享一下在贸易合同中如何设定质量责任保证条款。 (一)质量保证期 质量保证期即我们经常所说的质保期间,买卖双方应当对货物的质量保证期间达成共识,超过此质量保证期间的,则不应存在因货物质量问题导致的拒收或拒付或反索赔之情形,而应归入售后服务阶段或由买方自行承担相关损失。 (二)质量异议期 在普通商品的贸易中,如果买方在质保期间过后10年才向出口商提起质量异议,那么对出口商来说将在举证上带来很大的困难;且对于某些更新换代较快的产品,出口商也可能由于无法满足买方提出的更换、返修等要求而被恶意索赔。质量异议期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在质量异议期内发生质量责任事由的,买方如主张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 (三)赔偿责任限制 我们经常会从新闻媒体或者行业内了解到,国外买方尤其是欧美的买方经常向中国出口商提起巨额反索赔请求,反索赔金额可能远远超过了合同货值。建议在出口商和买方之间事前通过约定违约金(固定金额、定比例约定或以计算方式约定)的方式,尽量避免出现买方将下家的反索赔金额加诸出口商身上之情形。 (四)禁止直接扣款 禁止直接扣款是指,禁止买方在主张出口商责任时直接从应付出口商的同笔或后笔货款中扣除相应金额,而应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不得因此而影响货款的全额按时支付。在上面的案例中,我们也可以看到由于买方的随意扣款,不仅对于出口商来说难以按期收回正常已到期的货款,也容易导致在买方随意扣款后再行处理纠纷事宜时使自己处于被动不利的地位。因此,建议企业在合同中与买方磋商对直接扣款行为进行明确禁止或者对直接扣款加注前提。如买方在主张债权抵销权进行扣款前,应当先于一定时间内提交反索赔的证明材料并取得出口商的确认后方可进行直接扣款等。 (五)禁止无因退货 禁止买方因最终买家在销售地法律许可的条件下无因退货时,将并非由于双方已经确认由于质量问题而导致的退货成本及损失直接或间接地转嫁予出口商承担;买方在最终买家在销售地法律许可的条件下无因退货时,仍需对出口商承担合同项下全部的付款义务。在最终消费者基于无因退货制度受益时,我们应当防止由中国出口商来为无因退货制度的成本买单。 除了上文提到的各种质量责任保证条款之外,中国出口商还应当注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适用的质量标准、产品认证标准、质量检验程序、质量责任和风险的分担等条款,以更好地通过合同条款保障自己的权益,而不是采取逃避的方式,使合同成为买方设定的雷区随时可能危及出口企业的整体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