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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劳动合同法》系列讲座之四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8
【摘要】——《劳动合同法》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 以往由于施工企业的劳动用工具有人员构成复杂、流动性强等特征,加之某些施工企业为了逃避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等义……
——《劳动合同法》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      以往由于施工企业的劳动用工具有人员构成复杂、流动性强等特征,加之某些施工企业为了逃避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等义务,故较少采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形式来确定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事实上,这一不规范操作也给很多企业带来了不利的恶性后果,实践中就有施工企业的员工离职后仍打着该企业的名义招摇撞骗,而企业因未订立劳动合同无法举证其离职时间而承担责任的案件。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故各施工企业需在人力资源管理中采取各种强化措施,建立单位内部严格的劳动合同签订纪律,避免与员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招致不良法律后果。同时,各施工企业应对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人员进行清查,尽快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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