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建筑工程管理 施工索赔 反索赔 0 引言 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向对方提出给予赔偿或补偿要求的行为。在工作实践过程中,由于对于索赔和反索赔的片面理解和模糊认识,承包商和建设单位在这方面往往分歧较大。因此,正确认识索赔与反索赔内涵、本质和成因,对为维护各方合法利益和推动建设工程领域和谐有序发展意义重大。 1 对索赔与反索赔的认识 关于索赔与反索赔的内涵,目前在国内的意见不一致。有观点认为,应根据《合同法》和《合同条件》的规定,理解和解释索赔与反索赔。,索赔是双方面的,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索赔,甲方也可以向乙方提出索赔,这是由甲、乙双方之间平等的主体地位所决定的。工程施工中发生了干扰事件后,双方都想在合同中找到对已方有利的条款并作为依据,追回在事件中产生的损失。同时又想在合同中找到对另一方不利的条款,尽量推卸掉已方的责任,防止已方可能产生的经济损失。因此把追回已方损失的手段称为索赔,把防止和减少合同另一方向已方提出索赔的手段称为反索赔。也就是说,凡是主动提出权利要求的,均被称为“索赔”;凡是对此项“索赔”进行反驳、修改或拒绝的行为,均属于“反索赔”。还有观点认为,索赔就是承包商依据合同赋予的权利,对合同甲方过错给予惩罚,从而弥补损失并由此获利的过程。 施工索赔常常是承包方获取更多利润的一种手段,也是其维护自身利益的有效途径。按照国际对索赔及反索赔的界定,可以这样来理解我国实际工作中的工程索赔与反索赔:在建设工程中索赔是合同双方经常发生的正常的管理业务,习惯上把承包商向业主提出补偿损失的权利要求称作“施工索赔”,索赔目的主要工期和费用。而对于业主向承包商提出的索赔或者业主对承包商的索赔要求根据合同条款进行评议,部分或全部否定其索赔要求的行为,称其为“反索赔”。 2 索赔事件的成因 2.1 业主违约 业主没有按合同规定的要求交付设计资料、图纸;未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施工场地,提供道路、水电等施工条件,使承包商的施工人员和设备不能进场,或进场后不能正常开展工作,出现人员窝工、停工和机械闲置;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支付工程款;供应材料、设备不及时或不合格等。 2.2 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 不利的自然条件是指施工中遭遇到的实际自然条件比招标文件中所描述的更为困难和恶劣,即使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测,如承包商遇到了现场气候条件以外的外界障碍或条件。若遇到图纸上未说明的地下构筑物或文物等人为障碍,施工单位可提出工期延长和成本补偿。 2.3 设计变更 由于工程项目建设周期长,工程受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自然条件变化和技术、经济环境变化的影响,可能导致项目施工时实际情况与招投标时相比发生变化,故工程施工中经常发生设计变更。而承包商的报价是以原招标文件和设计图纸为基础计算的,根据合同条款,施工图纸中改变任何工作数量和性质,或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程序或施工方案,导致承包商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表中所列工程量的15%以上,允许对有效合同价进行调整;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指令增加新的工作、改换建筑材料、暂停或加速施工等引起新的施工费用或需要延长工期,承包商可就此提出索赔要求。 2.4 工期延期 工期延期的索赔通常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承包商要求延长工期;二是承包商要求偿付由于非己方原因导致工程延误而造成的损失。工程施工中,由于天气、水文、地质等因素影响,都可能造成工程工期延长或延误。当承包商额外支出的费用得不到补偿时,势必引起索赔。有时工期和费用两种索赔可能同时存在,如业主未按合同要求按时提供设计图纸、施工现场等。 2.5 加速施工 当工程项目计划进度受到干扰,影响了总目标工期的实现,导致项目不能按时竣工,业主认为工程推迟完工将给自己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或政治影响时;或由于部分工程的延期导致一系列工程的延期时,业主可采用赶工措施,发布加速施工指令,要求承包商投入更多资源来完成该工程项目,保证总目标工期的实现,这必然导致承包商工程成本的增加,引起承包商的索赔。 2.6 业主不正当地终止工程 由于业主不正当地终止工程,承包商有权要求补偿损失,其数额是承包商在被终止工程中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的全部支出以及各项管理费用、保险费、贷款利息、保函费用的支出(减去已结算的工程款),并有权要求赔偿其盈利损失。 2.7 风险引起的索赔 包括合同风险、经济风险、不可抗力等。合同风险指合同文件的缺陷,如合同条款规定用语不够准确、相互间存在着矛盾等。经济风险指由于货币贬值、物价上涨造成人工费和材料费增长,引起工程成本的增加;政策法令的变化及汇率变化等。不可抗力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极端恶劣的气候、洪水及战争、动乱等,使工程中断或合同终止引起索赔。 3 工程反索赔 既然承包商寄赢利希望于索赔,业主也会千方百计地通过反索赔以减少赔偿,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因此,有索赔必然也就有反索赔。反索赔通常是业主对付承包商索赔的手段。索赔和反索赔是进攻和防守的关系,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商必须能攻善守,攻守相济,才能立于不败之地。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都在寻找索赔机会,一旦干扰事件发生,都推卸自己的责任,并企图进行索赔。不能有效地进行反索赔,同样要蒙受损失。所以索赔和反索赔具有同等重要的关系。 3.1 对承包商违约责任进行索赔 ①工期延误索赔;②质量不满足合同要求索赔;③承包商不履行的保险费用索赔;④对超额利润的索赔;⑤对指定分包商的付款索赔;⑥业主合理终止合同或承包商不正当地放弃工程的索赔。 3.2 对承包商的索赔要求进行评审、反驳与修正 ①此项索赔是否具有合同依据、索赔理由是否充分、程序是否恰当;②在索赔事件初发时承包商是否采取了控制措施;③认真核定索赔工期、款额,肯定合理的索赔要求,反驳、修正不合理的要求。 综上所述,索赔和反索赔是根据不同的索赔对象而界定的,其根本目的就是合同的一方向另一方就对方责任引起的事件,向对方提出的补偿要。索赔与反索赔都必须以合同为依据,要求发生的事件真实、证据确凿,费用计算合理、准确,责任分析要清楚,这样对合同双方处理起来易于接受,减少争议和纠纷。随着建筑领域法制的日益完善,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双方,都应严格遵守国际通用的FIDIC合同条款,诚实守信,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建设工程领域健康有序地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