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程纠纷的司法实践中,我们首先要明确的问题,就是建筑工程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只有正确判断和认定合同的效力,才能正确处理该类纠纷。导致建筑合同无效的原因很多,概括起来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 1、 合同的主体不符。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订立建筑工程合同的承包方,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和建筑经营资格,只有依法核准拥有从事建筑经营活动资格的企业法人大,才有资格进行承包经营活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签订建筑承包合同 都属主体不符的无效合同。 另外,承包人员具有相应的经营资格,但工程系通过招投标程序发包的,中标人将工程项目又转包给承包人,非中标人与发包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也应当认定无效。合同已经履行的,应按照实际履行的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2、 借用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根据《建筑法》的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也就是说,任何非法出借和借用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而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都是无效合同。 3、 越级承包。 我国《建筑法》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由于实践中,有的建筑企业超越其资质等级、经济实力和技术水平等企业级别所决定的范围承揽工程,造成工程质量不能保证等许多问题,因此,法律明令禁止,凡越级承包的建筑工程合同均属无效合同。 4、 非法转包。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筑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后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凡以上述两种形式进行非法转包的建筑工程合同也属无效合同。 5、 违反法定建设程序 建筑工程的发包人在建筑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相应的法定程序,依法办理土地规划使用、建设规划许可等手续。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 发包人在建设项目发包中,有的项目法定程序为招投标,但有的发包人擅自发包给关联企业,有的发包人形式上采用了招投标的方式,但往往暗箱操作,或泄露标底或排斥竞标人。工程发包后,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就擅自开工。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往往对认定合同的有效性带来一定的困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