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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8
【摘要】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6号 1994年9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1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6号

       1994年9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1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管理是指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含装修、设备调试,下同)的发包、承包,建设监理、咨询以及工程实施的管理。

  第三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建设监理、咨询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建设管理的机关和人员,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市场的管理。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有关部门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市场执法和执法监督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法律知识,经培训合格后发给执法证书,凭证依法进行检查。

  第二章 发包管理

  第六条 工程勘察、设计发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

  (二)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第七条 工程施工发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

  (二)工程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三)有开户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

  (四)有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五)有工程建设用地许可证,拆迁符合工程进度要求;

  (六)具有与建设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七)实行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能力。

  不具备前款(六)、(七)项条件的,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建设咨询单位代理。

  第八条 进行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将建设项目发包给具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

  第九条 建设项目发包采用招标或者其他方式。

  国家和国有企业投资,其他公有形式、股份制形式投资,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工程建设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施工发包必须实行招标。抗灾救灾、科研实验、保密等特殊工程,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可以不实行招标

  公用和民用建设的单位工程只能发包给一个施工企业。

  第十条 工程施工招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必须将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图纸、概算)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领取施工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立项批准书并列入当年计划;

  (二)有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

  (四)有工程承发包合同;

  (五)工程质量监督已经登记。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开工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开工的决定。准予开工的,发给施工许可证;不准予开工的,书面说明理由。在限期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开工。

  第三章 承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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