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市国土资源局二0一0年十月十日对沈萍的书面答复中称“一、经核,信访所述土地是1991年7月30日由三和经联委征用的国有土地,后由三和镇属企业三和多种经营公司使用,直至现在该宗地未曾出让。”其要害是只核查到三和镇政府集体企业三和多种经营公司使用三和经联委 1991年7月30日征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避开三和镇人民政府、三和镇国土资源所、三和镇建筑管理站、海门市三和多种经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盖的章 1997年4月9日“证明”、和海门市三和多种经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取得银行抵押贷款事实而拒不核查海门市三和多种经营(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使用三和经联委1991年7月30日征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法律程序。继续屁护“隐瞒被执行人国有商业土地使用权妨碍法院追缴税偷逃税款违法犯罪行为”致使海门市国税局追缴税偷逃税款损失将近百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