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房地产,泛指我国与国外有关的一切房地产活动,可以从3个方面来认识: (1)主体涉外,指房地产经营主体或财产权益主体具有涉外因素。不仅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属于涉外房地产,而且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承租国内房地产情况,也属于涉外房地产,因为房屋及土地的所有和使用直接关联着涉外权益。 (2)行为涉外,指房地产经营活动或经济活动的法律行为具有涉外因素。 (3)标的涉外,主要指我国在国外享有所有权及承租权的房地产以及所发生的经济活动。 一般来说,涉外房地产主要包括以下二个方面的内容: 1.外向型房地产 外向型房地产是指建造商品房向境外人士销售。 它又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外销商品房 二是中资直接在海外投资开发并在当地经营销售房地产。 目前,我国的一些公司开始在海外从事房地产投资开发,但数量不多,规模较小,主要集中在香港、澳门、美国、加拿大、泰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国家对海外房地产开发投资有严格的限制,以避免资金大量外流。根据有关规定,我方到海外投资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要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征求我驻外使领馆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审批,并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和领取批准证书。 此外,在敏感地区、未建交国家及港澳地区投资的,无论投资大小,均需经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港澳地区还需经国务院港澳办审查同意)。 2.引进外资开发房地产 引进外资开发房地产的主要目的在于补充国内房地产投资的不足,从而以更快的步伐大力发展以住宅建设为主的房地产业。 要继续改善投资环境,加快引进外资的步伐;同时更要注意引导外资在房地产上的投资结构,严格控制楼堂馆所等高档房地产项目的立项,积极引导外资向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等住宅项目建设投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