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智环球旗下网:律师建站 律师联盟 律师导航
当前位置:您现在的位置: 律师联盟 >> 房地产法 >> 房屋拆迁 >>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筹案件问题的批复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5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近来,有些高级人民法院就有关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的问题向我院请示。经研究,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筹案件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2号 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筹案件问题的批复                                                   法复〔1996〕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近来,有些高级人民法院就有关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的问题向我院请示。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三、本批复发布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1993)法民字第9号《关于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关问题的复函》同时废止。
1996年7月24日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推荐房产纠纷律师
    咨询房产纠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