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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5
【摘要】各市、县建委、房地产管理局: 根据省政府授权,现将《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估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建设厅 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估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

各市、县建委、房地产管理局: 根据省政府授权,现将《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估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建设厅 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估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

各市、县建委、房地产管理局:
  根据省政府授权,现将《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估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建设厅
                                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估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估价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估价、估价鉴定适用本办法。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协商一致,约定不需要评估的,从其约定。
  第三条 拆迁人应加强拆迁项目可行性研究,筹集足够补偿资金,充分做好项目拆迁货币补偿估价前期准备工作。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估价实施监督管理。
  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估价、估价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补偿估价
  第五条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估价,是指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根据《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以城市拆迁房屋基准价格为基础,并综合分析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影响因素,对被拆迁房屋、还原安置房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专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活动。
  第六条 拆迁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格,是在某一城市的一定区域范围内,根据用途相似、地段相连、地价相近的原则划分区段,分等定级,然后调查评估出各区段的各类型房地产在某一时点的平均水平价格,以“元/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算单位。
  拆迁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的构成: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
  (二)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
  (四)附属工程费(住宅小区内基础设施建设费和非营利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
  (五)管理费;
  (六)投资利息
  (七)利润;
  (八)税金。
  第七条 各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完成拆迁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的评估测算工作。拆迁房屋基准价格的确定与公布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承担制定拆迁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
  (二)受委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拟定拆迁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格测算技术方案,并报委托方审定。技术方案主要包括:基本思路、评估方法、工作程序、样本采集、各种数据的处理方法及承担测算工作的技术力量等。
  (三)评估机构根据审定后的技术方案及国家有关房地产估价技术规范进行评估测算,并按规定要求提交拆迁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格评估报告。
  (四)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拆迁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格评估报告进行论证。
  对评估报告进行论证时,承担评估的机构应提交评估报告形成的背景材料、说明、各种数据结果的详细计算过程等有关评估报告形成的依据材料。
  (五)各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论证通过的评估报告,拟定拆迁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公布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公布实施。同时将公布结果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各市、县应当根据第七条规定,定期制定并公布拆迁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及影响因素。
  拆迁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应当每两年调整公布一次。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时,应适时进行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拆迁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及影响因素公布的内容包括:
  (一)各地段、各类型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格表;
  (二)各类房屋折旧评定标准;
  (三)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成新程度、权益状况、建筑结构形式、使用率、楼层、朝向等货币补偿估价相关影响因素修正系数表;
  (四)有关使用说明。
  房屋折旧评定标准应根据国家规定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及房屋使用年限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条 承担拆迁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须具备二级以上(含二级)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估价对象包括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和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院落。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估价,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房地产估价规范,以公布的拆迁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格为基础,结合公布的修正系数及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具体评估办法由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估价,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应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评估机构盖章方可有效。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估价结果不包含室内装修补偿,室内装修补偿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议补偿金额。评估机构在评估报告中要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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