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卖): 立契约人 乙方(买):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 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和《鹿寨县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制度建设的通知》,双方 同意就下列房屋买卖事项,订立本契约,共同遵守。 一、甲方愿意将座落在 镇 路(街) 巷 号门牌 栋 单元 号房(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出售给乙方。乙方已对甲方所要出售的房屋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购买该房。 二、甲乙双方根据《鹿寨县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制度建设的通知》,规定价格及其它规定,上述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元 ; ¥ 元。乙方在 年 月 日前一次付清给甲方。 三、双方同意 年 月 日由甲方将上述房屋正式交付给乙方,乙方对该 房屋拥有全部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处分权和收益权,可以使用或继承。 四、房改房屋过户、继承报县房改办审批,由甲乙方按规定办理各种手续。 五、乙方扩建楼房或改变楼房主体结构装修必须经甲方同意。 , 六、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全部产权的住房可进入市场,由本人申请,产权单位同意,经 房部门审批后,由原产权单位优先购买,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 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职工个人所有。 七、职工将已购房改房上市出售后,不得再按房改政策购买或租用单位公用住房。改善 居住条件,通过市场解决。 , 八、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权属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 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九、本契约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该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 一方均可向当地房地产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契约双方签章后生效。 十一、本契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县房管所存一份,县房改办存一份。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地 址: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二0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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