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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房屋买卖居间合同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6
【摘要】编号: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 合同双方当事人:_________ 委托人甲(出卖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五、委托人与居间人签订合同前,对居间人的登记注册、经营范围、中介资质等情况有知情权;居间人对委托人或对委托人之代理人的主体资格、委托人提供房源的所有权情况等有充分了解的权利。 六、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七、本合同文本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八、本合同由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共同制定,由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该文本的发放由以上两个机关共同负责,工本费的收取标准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1990)250号”通知执行。本合同文本未经制定单位同意,任何印刷企业不得擅自印刷或改变格式和内容进行印刷。 九、本合同条款由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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