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对已经作妥善安置,合理补偿,仍坚持无理要求拒不搬迁者,按以下办法办理: 1.被迁户和被迁单位超过限期一天内的扣发搬迁费50%,超过限期两天内的扣发全部搬迁费。被迁户超过限期两天以上的,按实际超过天数每天罚款30元,由被迁户家话成员所在单位扣交。被迁单位超过限期两天以上的,按被拆房屋使用面积每天每平方米罚款3元。 2.对乘机煽动闹事,阻挠拆迁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污言秽语,行凶打人,抢占房屋,哄抢国家资材和蓄意阻挠建设的,由拆迁部门提请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临时安置的被迁单位和住户,自下达回迁通知书的第三天起,三日内回迁完毕,同时将临时安置房完整无损地归还原主。提前或延期搬迁的,按本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奖惩。 第二十条 因建设单位不能按期提供迁入条件,使被迁单位和住户延期迁入新房户的,延误期间加倍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一条 各拆迁部门,要严格执行拆迁政策,不得另立章程、各行其是;拆迁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对违反本办法,利用职权营私舞弊,侵犯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者,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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