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首个单位自建房——广钢自建房,以均价2050元/平方米售给内部员工,此举成为全城关注的热点话题。企事业单位将自建住房以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销售给职工,是否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呢?昨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网站上,表示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昨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称,近日部分地区来文反映,一些企事业单位将自建住房以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销售给职工,对此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希望予以明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知》规定,前款所称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对职工取得的上述应税所得,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先将全部所得数额除以12,按其商数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表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根据全部所得数额、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征税。 《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从2月8日起执行。此前未征税款不再追征,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核心问题 自建房差价如何确定 有税务专家称,《通知》执行后,意味着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差价部分需缴纳个税,职工购低价房后还需多付一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差价部分越大,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越多。因此核心问题在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如何确定,由谁确定。 比如说购置成本价格是按市面价还是其它标准呢。作为广州市第一个由企业自建的经济适用房项目,金鹤苑小区均价为2050元/平方米。2004年,芳村一些地方的房价已经卖到了4000元/平方米,广钢自建房的定价比周边的房价便宜1000多元/平方米。2007年,广州的楼价更高,两者的差价就更大。如果按市面价核算,购买金鹤苑的广钢员工就须补交比较高的个人所得税。 如果采用建造成本价格,那么建造成本价格又包括哪些内容呢?单位自建房最关键的第一步就是土地,广钢历史遗留下来的一块自有土地,大约72亩。土地价格是否应该算入其中呢?是按历史成本还是重置成本核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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