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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效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5
【摘要】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前日在“在线互动”栏目的“留言板”中,回复网民“余先生”“余地”所提的“物权法生效后《拆迁条例》是否废止”的问题时,称:“2001年6月13日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效。” ……

媒体报道称国务院正准备修改拆迁条例,目前已经组织国务院法制办等相关部门进行立法调研

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前日在“在线互动”栏目的“留言板”中,回复网民“余先生”“余地”所提的“物权法生效后《拆迁条例》是否废止”的问题时,称:“2001年6月13日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效。”

本月7日,北京大学五位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要求对拆迁条例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据媒体报道,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官员透露,国务院正在准备修改《拆迁条例》,目前已经组织了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林业局等相关部委局,再次进行前期的立法调研工作。

昨日,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梁慧星接受本报专访时表示,应该废除拆迁条例,建议国务院尽快出台征收条例以符合法律要求。

梁慧星认为,2001年国务院出台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但是2004年《宪法》修改和2007年《物权法》出台,都对“为了公共利益的征收征用”作出了规定,而《拆迁条例》并不符合《宪法》和《物权法》关于“公共利益的征收征用”规定,且在《宪法》修改和《物权法》实施前出台,应自动失去效力。

事实上,2007年8月,国务院就曾意识到《拆迁条例》和《物权法》抵触的问题,时任建设部部长的汪光焘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草案》说明时就曾表示,《拆迁条例》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物权法》实施后会面临停止执行的问题,城市房屋征收与拆迁工作可能出现无法可依的状况。


人大代表建议废除拆迁条例

■对话

2004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三年后,物权法通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但是,2001年出台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打败了那些“钉子户”们手上举着的宪法和物权法。

昨天,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梁慧星接受本报专访时表示,物权法2007年生效后,拆迁条例当然就失效了,国务院应该废除拆迁条例,建议尽快出台征收条例。


解决滥用征收问题


拆迁泛滥损害民众利益

新京报:物权法立法时,就曾提出过拆迁条例的问题。

梁慧星:当时就已经注意到地方政府滥用国家征收制度,严重损害民众合法利益的问题。

比如,把农民的耕地、宅基地以很低的补偿价拿来,然后以市场价出让给企业,补偿价和市场价之间巨大的经济利益就被地方政府拿去了,还有的低价拿来土地使用权,以优惠价出让给企业,巨大的利益就被地方政府和企业瓜分了,为什么会出现那么多涉及土地的贪官呢?企业为了分享巨大差额,就贿赂那些决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官员。

所以滥用这个制度,不仅导致损害民众利益,社会不安定,同时也使干部队伍中犯错误的很多。

物权法起草时也注意到这是个巨大的社会不公正,因此,想用物权法解决滥用征收制度的问题。


新京报:什么是国家征收?

梁慧星:国家征收是各个国家都有的一个制度,是对个人和单位私有财产的一种强制收买,因为宪法、物权法都规定私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物权是排他性权利,任何人不能侵犯,同时呢,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取得土地,这个时候按理应该按合同法去和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谈判,但是按合同法去谈判有可能谈不成,公共利益目的不能实现,所以需要采取强制收买的办法。

新京报:国家征收不能是无偿的。

梁慧星:对。虽然在手段上采取的是强制手段,实际上是一种市场交易,还是要符合交易规则,是有偿的。

国家征收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公共利益的目的,商业目的绝对不行。第二,要有法定程序,要有国家征收法,要有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第三,必须要公正补偿,要和当时的市场价格差不多才叫公正补偿,不能因为征收使被征收人吃亏。

新京报:但发生的很多拆迁案件往往都是因为补偿问题。

梁慧星:2004年修改宪法时,规定了“给予补偿”,有很大弹性,物权法立法时,也提出各种方案,公正补偿、合理补偿等,后来采取了具体化的办法,比如,“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新京报: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补偿,基本能达到公正补偿的要求吗?

梁慧星:对啊。从物权法看,最大的目的就是要解决滥用征收制度的问题,滥用征收就是用强制手段去取得商业用地,物权法把商业用地排除出去了,绝不允许商业用地采取征收手段,不允许政府的拆迁办利用公权力去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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