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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5
【摘要】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三十条 被拆迁人违反协议,拒绝腾退周转房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被拆迁人予以警告,责令限期退还周转房,并处以每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三十一条 罚款应全额上缴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分成。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条例》和本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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