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5年4月22日,张某与李某签订《店面租赁合同》,由张某承租位于厦门市某区某路的店面两间用于经营川菜馆,经营期限为2005年5月1日至2008年5月1日。张某依法办理了工商、税务登记。 因某基础工程建设的需要,某区重点项目办公室依法制定了《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对被拆迁人以及房屋使用人的补偿安置均作了详细规定(其中应补偿的企业搬迁、员工停业生活补助费和利润损失,根据实际经营面积、以包干的形式按5000—20000元/户给予补助,但最高不超过20000元)。2006年2月13日,拆迁人和拆迁单位向张某下发了限于2月19日搬迁的《通知》。张某在作了现场证据公证保全之后完成了搬迁。2006年3月14日,某区某居民委员会代表李某与拆迁人签订了关于非住宅房屋补偿款(8万元)以及营业性经营店面经营损失和搬迁补助(19万元)的《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2006年3月29日,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李某支付了上述27万元,而李某拒绝将其中的19万元支付给张某。 2006年4月27日,张某将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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