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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电力拆迁赔偿案诉讼始末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5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电业局1996年9月向桃花山变电站架线,当架设的Ⅲ姚桃38~39号杆塔线路途径郊区桃花山村时,遭到了该村村民刘花婷的阻挡……

  河南省平顶山市电业局1996年9月向桃花山变电站架线,当架设的Ⅲ姚桃38~39号杆塔线路途径郊区桃花山村时,遭到了该村村民刘花婷的阻挡。刘以线路运行影响其家人人身安全为由,不让线路从她家房屋旁边经过。1997年1月9日,在乡、村领导的协调下,平顶山市电业局与刘花婷达成了如下协议:线路距村民刘花婷民宅的水平投影距离5.06米和净空距离均满足线路防护规程和设计规程的要求,民宅附近防护区域内的乔木树按豫政89-113号文规定一次赔偿处理。由于对该协议中提到的水平投影距离506米的理解问题,从而引发出一场一波三折的诉讼。

  在以后的几个月中,刘花婷总觉得线路的运行会危及其家人的安全,她在一律师事务所咨询了有关的电力法规后,对协议中提到的水平投影距离进行了自测,结果是4米多,这与协议中提到的5.06米不符。为此,刘花婷向市电业局提出线路运行危及其安全,需拆迁并给予赔偿的要求。但电业局答复是其线路架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线路运行不影响刘花婷家居住安全,不需拆迁。在与电业局协商未果的情况下,1998年4月7日,刘花婷向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998年7月15日,湛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平顶山市电业局的代理人在法庭辩论中称:原告民宅与线路边导线的相对位置不是垂直距离关系,也不是民宅平行或高于线路的水平距离关系。事实是经电业局实测,原告房角与边导线最小距离为14.68米,不低于技术规程不少于5米的规定,这个最小距离5米,与所谓的水平安全距离5米有质的区别。

  经过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后,法庭进行了调解。由于双方态度诚恳,最后双方达成了协议:该线路施工符合国家规定,对民房没有任何损害。考虑到工农关系,电业局一次性补偿刘花婷16000元,加上房后所有树木全部砍伐完毕补偿的500元,两项共计16500元。今后任何一方都不得以此事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此调解意见最后得到了法庭的认可。

  走出法院大门的刘花婷别提有多高兴,几个月来的奔波总算有了回报,并且线路运行并不危及自己居住安全,16500元钱算是白捡。谁知,为其提供咨询的某律师却对刘说:“电业局架线是不符合规定的,你这官司要是我代理的话,电业局非赔5万多元不可。电业局几句话就打发你了,只赔了16500元,真亏。”于是刘花婷拒收16500元钱。

  在某律师的策划下,1998年7月23日,刘花婷以其丈夫王丁文的名义再次向湛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998年8月29日,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向煤炭部选煤设计院出具委托书,要求设计院对原告房屋西北墙与被告所架线路之间的距离进行现场勘验,重新测量。结论为:墙角至南边挂线水平距离为4.736米,房沿角至南边挂线净空距离为15.968米。

  庭审中,被告方陈述:原告房屋与该线路边导线的净空距已超过14米,水平距离超过4.57米,两者都符合了《设计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如果按农村对线路的要求,一般满足净空距离就可以了。事实上该条线路的设计施工已加大了安全距离,增加了安全系数。所以说,平顶山市电业局所架线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原告的房屋不需要拆迁,故不存在赔偿问题。

  1999年2月11日,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王丁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王丁文负担。一审判决书送达后,原告王丁文不服,于1999年3月14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1999年5月26日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2000元由王丁文负担。二审判决书送达后,王丁文表示服判,并后悔地说:“都是上了律师的当,不仅没拿到一分钱,反而还赔进去八九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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